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15,920,843.26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驳回 31 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支
持 59 名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承担 70%的赔偿责任,涉及金额4,494,167.78 元。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 03 民初 116、663、667、1147、1148、1150、1155、1157、2818、2820、2821、2825、2845、2972、2977、2985、2986、2996、3006、3015、3019、3020、3364、3369、3370号】(合计 31 名投资者诉讼,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一”)及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 03 民初 114、115、2765、2767、2768、2814-2817、2819、2826、2969-2971、2973、2974、2985-2991、2999-3005、3007、3008、3018、3023、3024、3028-3030、3059、3074、3075、3081-3083、3092、3109、3358、3361、3363、3366、3367、3372、3373 号】(合计 59 名投资者诉讼,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二”),上述判决共涉及 90 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
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5,920,843.26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 5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及《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一(31 名投资者)的主要内容
关于 31 名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均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对于
其诉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1)。
案件受理费均由各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部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二(59 名投资者)的主要内容
关于 59 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对于该部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原告赔偿款(详见附表 2);
2、驳回各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 2),均由各原告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按比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存在的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 28,790,271.07 元,涉及 132 名投资者。其
中,有 17 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 3,841,082.19 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已对 90 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 15,920,843.26 元,剩余 25
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涉案金额为 9,028,345.62 元。
除投资者诉讼事项外,公司存在其他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之“第六节 八、诉讼事项”。除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驳回31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59名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承担 70%的赔偿责任,判决金额为 4,494,167.78 元。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相关案件造成的赔偿责任将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附表 1:
判决 赫美集 被告/
序 原告/ 涉案金额(元) 变更后起诉金 金额 团负担 案号 被起 案
号 起诉方 额(元) (元) 诉讼费 诉方 由
(元)
1 周*平 910,000.00 632,558.38 0 0 (2023)粤 03 民初 116 号
2 刘*雁 16,000.00 12,418.15 0 0 (2023)粤 03 民初 663 号 赫美
3 王*萍 8,000.00 4,860.93 0 0 集团
4 朱*花 9,000.00 5,800.50 0 0 (2023)粤 03 民初 667 号
5 刘*帅 21,304.00 17,675.57 0 0 (2023)粤 03 民初 1147 号 赫美
集团/
6 冯*燕 10,834.00 7,728.10 0 0 (2023)粤 03 民初 1148 号 北京
0 0 首赫
7 陈*霞 18,417.00 13,137.77 (2023)粤 03 民初 1150 号 投资
0 0 有限
8 白*敏 29,477.00 22,436.34 (2023)粤 03 民初 1155 号 责任
0 0 公司/
9 刘* 114,844.00 91,560.44 (2023)粤 03 民初 1157 号 王磊
10 孙*淼 188,757.06 179,431.61 0 0 (2023)粤 03 民初 2818 号 证
11 陈*华 293,931.62 268,383.43 0 0 (2023)粤 03 民初 2820 号 券
12 陈*华 105,530.61 96,186.10 0 0 (2023)粤 03 民初 2821 号 虚
13 李*水 18,890.53 11,180.74 0 0 (2023)粤 03 民初 2825 号 假
14 宗*军 707,532.90 538,814.60 0 0 (2023)粤 03 民初 2845 号 陈
15 唐*辉 75,397.89 52,146.20 0 0 (2023)粤 03 民初 2972 号 述
16 赖*金 10,000.00 5,754.48 0 0 (2023)粤 03 民初 2977 号 责
17 肖*秀 63,396.54 52,329.27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