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大幅修订主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调整《公司章程》的文本框架和顺序结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二条)
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7,806,548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1,311,254,521 元。
1.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1.3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理(本章程中总经理指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本章程中总经理指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1.4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至第十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至第十四
条) 条)
3 第三章 股 份(第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股 份(第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3.1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3.2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删除
3.3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
527,806,548 股,全部为普通股。 1,311,254,521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3.4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3.4.1 1、2、4 (一)、(二)、(四)
3.4.2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3.4.3 新增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3.4.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删除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之一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3.5 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1 项至第 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 1 项情形的,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 2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项、第 4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3.6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3 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3.7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
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 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
3.8 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回收其所得收益。但是,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3.9 第三十一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删除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3.10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修改前项规定。 删除
第四章 股东(第三十三条至第五十九条)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三十一条至第九
第五章 股东大会(第六十条至第一百四十一 十六条)
条)
4.1 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合并为第三十一条
4.2 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 第三十二至三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
4.3 时,应当在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