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03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近日在
阿里拍卖·司法网站获悉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公司根据阿里拍卖·司法网站上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
法院将于2021年04月15日13时至2021年04月16日13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
平台公开拍卖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3,558.1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6.74%,截至本公告日,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2.16%。
1、 司法拍卖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为控
股东 股股东或 本次涉及股 占其所 占公司 拍卖申
名称 第一大股 份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请执行 原因
东及其一 比例 比例 人
致行动人
吉 林 环
汉桥 城 农 村 质押
机器 是 35,581,000 22.16% 6.74% 2021年4月 2021年4月 商 业 银 业务
厂 15 日 13 时 16 日 13 时 行 股 份 违约
有 限 公
司
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处于拍卖公示阶段,后续还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
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 拍卖公告主要内容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4月15日13时至2021年4月16日13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在证券账户0879000138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56)3558.1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保证金:630万元,加价幅度:10万元及其倍数。
注意事项:
(1)以规定开拍日即4月15日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均价(即MA20)乘以股票总股数(3,558.10万股)为起拍价。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拍卖公告发出前即2021年3月8日收盘价1.75元乘以股票总股数(3,558.10万股),该价格仅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
(2)因股票总价值较高,参拍出价需慎重,一旦竞买成功,悔拍将承担严重不利后果;
(3)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成交后,由本院按现状进行移交。在办理股票过户、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物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本次对标的物进行拍卖,不承担标的物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本院及拍辅机构对此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4)本次拍卖标的物的价值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较大,有意者请自行咨询专业机构,本院不承担本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本次拍卖成交后股票过户相关限制约束请咨询证券管理机构。
(5)买受人竞买成交并过户后,其权利义务受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约束。
(6)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经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特别申请,并应当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7)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股票划拨过户相关限制政策咨询证券管理机构政策规定。
(9)股票划拨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一方承担(包括应由卖出方承担的所有税、费)。
(10)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送达,买受人持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由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二)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三)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需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四)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须遵照拍卖须知的规定执行,竞买人须认真阅读拍卖须知及拍品介绍(附评估报告)后参加竞买。
(六)自2021年3月9日9时起至2021年4月14日16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
(七)竞买成功后,拍卖余款在2021年4月20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后续拍卖公告请自行关注我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告。
(八)买受人须在2021年4月25日之前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手续,逾期不办理影响法院办案进程,按照违约处理。
二、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或司法处置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汉桥机器厂持有公司股份160,599,0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0.43%,被质押及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160,599,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00%。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处置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暨完成过户的公告》。
三、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原因
公司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公示信息,本次司法拍卖依据为(2021)吉02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其中执行的判决文书为(2020)吉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3月21日,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署《长安信托·北京首赫流动资金贷款(13期)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长安信托将信托资金34,9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给北京首赫,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7.7%。同日,汉桥机器厂与长安信托签署《长安信托·北京首赫流动资金贷款(13期)单一资金信托股票质押合同》,汉桥机器厂同意为北京首赫的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依规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签署后,
长安信托依约向北京首赫发放了贷款。该笔信托资金的资金方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环城农商行”),长安信托于2019年12月16日将对北京首赫的上述债权权利全部予以转让给环城农商行。
因北京首赫仅偿还部分款项,未按期偿还环城农商行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环城农商行于2020年1月3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北京首赫偿还环城农商行欠款本金3.48亿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北京首赫逾期未履行上述确定的给付义务,则环城农商行有权就被告汉桥机器厂提供质押的2,093万股(赫美集团2017年度权益分派转增后为3,558.1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的股权经协商折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判决案件执行过程中,环城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司法拍卖汉桥机器厂质押的3,558.10万股股票。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汉桥机器厂上述被司法拍卖的股票系质权人为实现质权向法院申请司法拍卖质押的3,558.10万股股份,未产生任何收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2、 公司于2010年2月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汉桥机器厂没有尚在履行中关于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承诺事项。
3、 上述司法拍卖完成后,汉桥机器厂的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汉桥机器厂所持公司股份的后续变化情况,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020年6月1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深证调查字[2020]79号)。
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5、 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预告》,经初步预计,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4.3.1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财务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在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6、 因公司债权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公司于2021年2月3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