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借贷提供担保导致所持公司股份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司法强执执行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0-07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借贷提供担保导致所持公司股份
被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
王磊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持有的435,285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处置导致其出现被动减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本次被动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股数 减持均价 成交金额 占总股
(股) (元) 本比例
王磊 集中竞价 2020-06-01 435,285 1.19 517,989.15 0.08%
2、 本次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被动减持前持 有公司股份 本次被动减持后持 有公司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王磊 1,741,140 0.33% 1,305,855 0.25%
注:王磊先生剩余持有的1,305,855股全部为高管锁定股。
3、 本次减持股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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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先生于2018年2月至6月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票1,365,600股,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王磊增持股份数量变更为2,321,520股。
因公司与湖州升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金融”)合同纠纷一案,王磊先生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导致其个人股票资产被司法冻结。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通过二级市场变卖的方式处置了2019年度的可转让股份580,380股,剩余高管锁定股份为1,741,140股尚未处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借贷提供担保导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
4、 本次被动减持原因
2017年6月15日,升华金融通过国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向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王磊先生与升华金融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6月15日贷款到期后,公司向升华金融出具保证书,要求将贷款期限延长10日并分期归还借款本息;同日,国民信托按信托合同约定,将上述债权及全部权利转让给升华金融。2018年6月22日至7月24日期间,公司归还借款1,545万元及截止2018年6月15日的贷款利息,剩余借款本金3,455万元的还款义务仍未履行。
基于上述事项,升华金融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担保人归还借款本息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公司与升华金融经过法院调解,双方于2018年9月1日签署了《民事调解书》。由于公司流动性紧张,无法根据《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升华金融遂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王磊所持有的赫美集团股份。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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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0521执2203号之二)并送达托管证券公司要求其协助处置股份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磊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合计1,015,665股,为公司该笔借款承担代偿金额合计1,968,939.15元。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王磊先生本次减持系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股份资产造成的被动减持,未产生任何收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2、 王磊先生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减持系因王磊先生为公司贷款进行担保的诉讼纠纷导致的被动减持。为避免短线交易,王磊先生承诺将在本次被动减持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3、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 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王磊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后续变化情况,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6、 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6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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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但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7、 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为《证 券时报》 以及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