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伟业”)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坪山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0310执906号之二》(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天鸿伟业因质押贷款,将其持有的公司6,523,898股股份质押给债权人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融资租赁”),因天鸿伟业未及时履行偿债义务,上述质押股份已被法院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部分质押股份被动减持。现将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的基本情况
1、 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的主要内容
2019年3月20日,因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天鸿伟业与广发融资租赁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坪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请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协助将被执行人天鸿伟业持有的赫美集团部分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的冻结变为可售冻结,并冻结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本次调可售只处置1,423,898股,具体处置股数以本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广发证券自本《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送达之次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按市场交易价将被执行人天鸿伟业所持有的原可售冻结5,100,000股中的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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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39股和本次调可售1,423,898股合并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变卖。强制变卖股数以变卖所得达到9,461,700元为限。变卖所得款项在扣减相关税费后直接划转至法院执行账户。
2、 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相关股份处置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股数 减持均价 成交金额 占总股
(股) (元/股) (元) 本比例
天鸿伟业 集中竞价 2019-03-21 126,120 21.41 2,700,229.20 0.024%
3、 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处置股份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被动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被动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天鸿伟业 无限售条件 27,077,837 5.130% 26,951,717 5.106%
股份
2019年3月20日,广发证券根据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于2019年3月21日开始处置天鸿伟业持有的公司股份126,120股。
二、累计被动减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因向广发融资租赁质押贷款导致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天鸿伟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4,951,481股,占总股本的0.938%;减持均价为7.67元/股,累计成交金额为37,989,993.86元。
三、天鸿伟业被动减持原因
受公司股价波动影响,天鸿伟业质押给广发融资租赁的股份补仓后再次触及平仓线,天鸿伟业未及时履行现金补仓或股票质押回购义务。质权人广发融资租赁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0月19日,坪山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8)粤0310执906号之一》,责令天鸿伟业及相关责任人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41,619,796.11元。因天鸿伟业未及时偿还上述债务,广发融资租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天鸿伟业质押给其的6,523,898股股份。
关于本次被动减持的具体内容和进展分别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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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19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16日以及2019年3月14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
2、 天鸿伟业本次股份被动减持是由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质押股份所致,未产生任何收益。天鸿伟业未提前获悉公司任何重要未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3、 天鸿伟业没有关于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承诺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履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4、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天鸿伟业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二》。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