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53 号
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
新区华阳新希望大道二段 158 号 29 栋 6 单元 2 层 239 号,兴民智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8 月 5 日,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民智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四川盛邦所
持 3,800 万股兴民智通股份于 6 月 23 日、7 月 31 日、8 月 1 日因
司法强制执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 6.13%。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四川盛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