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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关于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公告日期:2024-08-31

兴民智通:关于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4-041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兴民智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81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公司对《责令改正决
 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就《责令改正决定书》 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 就《责令改正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切实进行整改。现将公司具体整改情况报告 如下:

    一、问题和整改措施

    1、《责令改正决定书》原文:

    截至 2024 年 6 月,赵丰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 年 12 月 28 日,北京证监局
 对赵丰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赵丰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赵丰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

    整改措施:

  一、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公开披露了赵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的行政处罚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就赵丰先生未能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公司已郑重的与赵丰先生进行了沟通,要求赵丰先生后续加强与公司联系,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依法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三、公司后续将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舆情监控,如发现应披露未披露的舆情信息,公司将主动向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书面发函核实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遗漏披露的情形,减少和避免因信息披露人疏忽大意漏披错披信息的情况。

    整改时间:已整改完成并持续规范。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二、相关说明

  公司将继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诚挚感谢山东证监局对公司工作的指正。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政策信息与监管要点,认真学习贯彻监管要求及制度文件,杜绝相关问题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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