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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关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兴民智通:关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2-077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9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恒邦置地大厦 26 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高赫男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24,524,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0662%。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23,84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957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676,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7 人,代表股份 676,82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 补选匡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24,443,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5,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88.0034%。

  1.02 补选高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24,443,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5,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88.00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468,8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
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0,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261%;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3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468,8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
对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0,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261%;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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