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
丰控股”或“本公司”)前身为马鞍山市鼎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刘冀鲁等 11
名自然人和马鞍山市鼎泰金属制品公司工会以货币资金出资方式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发起设立的;于 2007年 10月 22日,本公司正式变更为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5 日,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 2016 年 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本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资产重
组,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控股”)成为本公司的母公司及最终控
股公司,王卫为本公司的最终控制人。本公司注册地和总部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
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的总股本为 4,815,911,220,每股面值 1 元。
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国内、国际快
递服务(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普通货运服务;大型物件运输服务;冷藏车运输
服务;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业务服务;城市配送服务;供应链解决方案咨询服务;
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物业租赁服务;实
业投资等。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顺丰同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同城即时配送服务。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里物流”)是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综合物流、国际货运等服务。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 Kerry Express (Thailand) Public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
"KEX")是泰国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快递运输等服务。
本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的一级和二级子公司详见附注六(1)。本报告期间合并范围
的变动详见附注五。
本财务报表由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批准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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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二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及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中期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本
中期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的要求进行列报和披露,因此并不包括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信息和披露内容。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2)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中期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
(3)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a) 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
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规定了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
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集团已按照上述解释第 17 号的规定编制了本中期财务报表,解释第
17 号对本集团及本公司的中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报告期间,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本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集团
编制 2023 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本中期财务报表应与本集团 2023
年度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b) 会计估计
对于固定资产中的飞机机身,本集团原按 10 年计提折旧。根据本集团业务技术部门
的客观评估,以及飞机机身的实际飞行寿命和使用情况,本集团认为飞机机身的现
行折旧年限已经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为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
飞机机身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使飞机机身的折旧年限与实际使用寿命更加匹配,
本集团对飞机机身折旧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该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针对飞机机身折旧方法的变更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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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二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及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续)
(3)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b) 会计估计(续)
预计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变更前 10 年 5.00% 9.50%
变更后 10-20 年 5.00% 9.50%-4.75%
除上述会计估计外,本集团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判断与上年度对比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
三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注(1)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13%,9%,6%, 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收入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当期允
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或按应纳税营
业额乘以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1%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关税 按适用税率 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部分享受优
惠税率的子公司外,本公司及设立于中国境内其余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25%。
本集团之海外子公司按照其经营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规确认所得税。主要包括分
布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日本、韩国、美国和泰国的各下属子公司,其
报告期内的所得税法定税率范围为 12%至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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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三 税项(续)
(2) 税收优惠及批文
本报告期间,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适用的税率和税率优惠政策与上年度对比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
四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1) 货币资金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15,408 14,391
银行存款 12,895,351 18,641,306
集团财务公司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927,411 1,490,498
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a) 917,644 1,476,938
超额存款准备金(b) 9,767 13,560
集团财务公司存放其他银行款项 19,473,506 21,674,309
其他货币资金(c) 147,162 105,684
应计利息 26,515 48,317
33,485,353 41,974,505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 4,452,938 5,455,811
(a) 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本集团设立顺丰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
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存放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为金融企业按规定缴存中国人民
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人民币吸收存款之5%缴存,该等款项不能用于日常业务
运作,为受限资金。
(b) 集团财务公司存放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为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
部分,该等款项为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c) 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使用用途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为 111,600 千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99,558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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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续)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结构性存款 17,770,993 6,542,881
基金投资及其他 276,330 266,861
18,047,323 6,809,742
(3) 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