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4-043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 2 期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现推出 2024 年第 2 期回购股份方案,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 53 元/股。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53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
数不低于 1,886.7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9%;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 亿元、回
购价格上限53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943.4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拟推出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3、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4、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因未及时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或其他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在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第 2 期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拟推出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故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3 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 A 股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拟推出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53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
股数不低于 1,886.7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9%;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
币 5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53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 943.40 万股,约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53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
购股数不低于 1,886.7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9%。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计算,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27,386,085 0.56 46,253,985 0.94
二、无限售流通股 4,867,816,288 99.44 4,848,948,388 99.06
三、总股本 4,895,202,373 100.00 4,895,202,373 100.00
若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53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
股数不低于 943.40 万股。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计算,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27,386,085 0.56 36,820,085 0.75
二、无限售流通股 4,867,816,288 99.44 4,858,382,288 99.25
三、总股本 4,895,202,373 100.00 4,895,202,373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于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215 亿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928 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1,182 亿元,
货币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420 亿元,2023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584 亿元。回购金
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比重分别为 0.45%、1.08%,占比均较小,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及时履行公告程序。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拟推出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将回购股份全部转让给员工,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减资的相关决策及公告程序。
(十一)对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
《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