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二条 ……。 第八十二条 ……。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期间,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
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
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一)……;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应按 其他内容。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
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七)项、第
(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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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第五十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在两名 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对选举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二)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期间,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
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
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本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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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措施,期限未满的;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限尚未届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应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
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七)项、第
(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