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马鞍山市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马鞍山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500150660397M。公司于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500150660397M。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010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50 万股,于 2010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50 万股,于 2010
年 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3016 号文件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 【2016】3016 号文件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向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 组,向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
合伙企业发行 395,018.5873 万股股份,公司总 合伙企业发行 395,018.5873 万股股份,公司总
股本由 23,349.234 万股增加至 418,367.8213 万 股本由 23,349.234 万股增加至 418,367.8213 万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范围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市场营销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及其它信息咨询(不含 策划、投资咨询及其它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 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资产管资产管理、资本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理、资本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道路普 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道路普通货
通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总部管理。 物运输;汽车租赁;总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任何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除外);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在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