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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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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 633,845.85 万元人民币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633,845.85 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忠惠                            金李

  ________________

      叶迪奇                            周永健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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