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子公司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忠惠 金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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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迪奇 周永健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