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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8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7-088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1月14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1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1、鉴于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顺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808人调整为80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74.00万股调整为270.54万股。此外,激励对象

                                                    JINLIN

                                                            为别名,现更正为其

护照合法登记姓名

                   JING LIN。

    2、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总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总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顺丰控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