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证券代码:002352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控股”或“本公司”、“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5、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1,101.55万股的0.06%。
7、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9.32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50%
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50%
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6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数,2017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15%
以2016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数,2018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40%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9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3
第八章 附则 ......2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顺丰控股、本公司、公司 指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核心人才进行长期性的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人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算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随着我国快递行业证券化脚步明显加快,主要的民营快递企业未来将借力资本市场平台进一步发挥自身产业优势、完善战略布局并提升内在核心竞争力。快递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随着各大民营快递企业间竞争的加剧,未来快递相关领域人才的流动性将大大提高。
因此,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本次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计808人。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