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本次《<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的 2/3 时; 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第四十三条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六)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情形。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2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董事。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有诚信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3 第一百一十二条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权益不受损害。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
4 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 董事最多只能在3家境内上市公
最多只能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有效地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删除
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因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
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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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独立董事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
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
性; 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和规则;
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 作经验;
事的人士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独立
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任职资 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格; 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
的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具备符合独立性要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应具
求的任职资格。下列人员不得担 备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任职资格。
任公司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事: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其附属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7 第一百一十六条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子女、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的兄弟姐妹等);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系亲属;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
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三)在直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