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4-084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签署的指导性文件,不作为双方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截至目前,正在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公司尚未完成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协议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协议所涉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协议有效期 2 年,如未在期限内达成正式投资协议或公司仍未获得项目建设批复(以取得项目核准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政府批文为准),本协议自动解除。
2、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后续将根据实际推进情况,对该项目履行内部审批和决策程序。同时本协议项下项目的实施尚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可能存在政府审批不通过或审批期限过长而导致协议失效的审批风险。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管理风险、行业竞争风险以及各种因素变化,导致项目变更、中止、建设期延长或无法推进的风险。
4、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需视协议后续具体合作内容的实施情况而定。
5、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协议项下具体项目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各自优势,共同推动
重庆市合川区域内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发展,近日,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签署了《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尚未生效,所涉项目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协议项下具体项目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名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 222 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在合川区投资建设独立储能电站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重庆市合川区花园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总投资约 10.6 亿元(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拟建设 400MW/800MWH 储能电站。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值约 3 亿元(以实际产值为准)。
2、重庆市合川区分布式储能电站(用户侧)。项目总投资约 2.5 亿元(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为合川区辖区内大型耗能企业投建约 200MWH 用户侧储能设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打造节能示范区。
3、重庆市合川区渭沱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总投资约 5.2 亿元(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拟建设 200MW/400MWH 储能电站。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值约 1.5 亿元(以实际产值为准)。
4、智能制造基地。结合合川区及乙方产业配套情况,拟投资建设相关智能制造基地。
(二)项目用地
1、位置和面积:花园储能电站项目拟选址花园变电站旁,用地面积 90 亩左右;渭沱储能电站项目拟选址靠近渭沱物流园,用地面积 50 亩左右。具体位置和实际面积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准。甲方保证本项目生产工业用地以净地出让,且具备给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等基本建设条件。
2、用地性质和取得方式: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 50 年。价格按工业项目标准地进行公开招拍挂出让,花园独立储能站地价约定为 49.6 万元/亩。
3、土地交付:乙方在完清该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用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手续。
(三)项目建设
1、建设工期。各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复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具备开工条件(以取得核准(备案)批复文件为准)之日起 90 个连续日历日内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不超过 12 个月(以实际开工和建设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依法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超过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甲方有权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投资强度。每亩投资强度预计不低于 5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确定,设备投资以原始发票、建设工程以建筑安装等发票、土地价款以实际缴纳的出让金为准,乙方上述投资或支出未取得发
票的,以其向相关设备或建设工程等提供方的付款凭证为准。
3、规划指标。乙方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承诺本项目的各项建设指标均符合重庆市合川区的有关规定。
4、销售规模。预计各项目竣工投产后每年度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不低于 15 万元/亩(以各项目实际销售收入为准)。
(四)甲方权利义务
1、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国有土地招拍挂及使用手续、项目立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正常运营等相关报批文件。
2、配合乙方办理道路(施工便道铺设)、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利用手续(施工用水、电、气、管网由甲方拉至地块红线一侧边缘)。
3、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授权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本项目落实的牵头推进部门,代表甲方履行权利义务。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严格按照合川区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项目落地相关审批手续。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30 日内在甲方所在地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乙方新成立公司注册后,由新成立公司享有和承担本协议书中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经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可以对新公司对本协议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或乙方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将本协议书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若乙方或乙方新成立的公司违反该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乙方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乙方相关审批手续需要甲方代办或协办的,乙方应按照审批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及时提供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办理审批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及时缴纳,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依法依规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六)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对外公开,否则泄密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因追究对方责任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对外披露公告的情形除外。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七)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如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应予退还。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竣工或投产,经甲方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及相关协议,有关职能部门不再办理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已经办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收回土地:
(1)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注册公司的,但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2)未经甲方同意,变相转让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4、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之处导致项目无法运作,已收取款项应全部退回给乙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存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5、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内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
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履行协议的必要支出、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并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6、税收贡献: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二年开始计算,预计平均年入库税收不少于 15 万元/亩(以实际纳税金额为准)。
(八)通知和送达
1、双方确认,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一方向对方发送有关通知或者其他文件,如果受送达一方拒绝签收,或者送达一方认为必要时,送达一方可以按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邮箱、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以邮政、快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并且自发出之次日起视为已经送达。
2、如果一方需变更地址或者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变更通知到达对方之前,视为没有变更。
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本条关于送达的约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对诉讼的送达。
(九)法律适用
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附则
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作为双方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双方在后续洽谈中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合作内容,并根据政策和实际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合作推进机制,具体项目推进时双方或其所属企业将另行签署具体项目投资协议。
2、本协议币种为:人民币。
3、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乙方股东大会审批后
生效。本协议有效期 2 年,如未在期限内达成正式投资协议或乙方仍未获得项目建设批复(以取得项目核准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政府批文为准),本协议自动解除。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5、本协议在重庆市合川区签订。协议履行地为重庆市合川区。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所涉项目是公司基于国家双碳战略所做的业务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新能源领域业务,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需视协议后续具体合作内容的实施情况而定。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签署的指导性文件,不作为双方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截至目前,正在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公司尚未完成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协议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协议所涉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协议有效期 2 年,如未在期限内达成正式投资协议或公司仍未获得项目建设批复(以取得项目核准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政府批文为准),本协议自动解除。
2、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后续将根据实际推进情况,对该项目履行内部审批和决策程序。同时本协议项下项目的实施尚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可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