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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1

北京科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2-022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于 2022 年 3月 31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紧急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以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滕泰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提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其辞职后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郑瑞志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期自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对 该 事 项 发 表 了 同 意 意 见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 体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和 巨 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郑瑞志先生简历

    郑瑞志,男,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清华
大学民商法专业。200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民政部,担任科员职务。2006 年至2008 年,就职于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职务。2008 年 9 月
至 2020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20 年 8 月
至今担任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主任。2017 年 7 月至今担任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9 月至今担任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 1 月至今担任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瑞志先生曾先后就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参与多部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起草,以及具体案件的研讨。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已拥有十余年的证券市场法律服务经验,执业范围涵盖资本市场各主要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国有企业改制、股权并购、私募融资、股份公司“新三板”上市和再融资、资产证券化、公司债券发行等。

    曾主办过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盘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及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还主办过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再融资项目,以及西安盘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中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发行项目。

    郑瑞志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其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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