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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3

精华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 次 会 议 的 通 知 已 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 、 5 月 19 日 在 《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尹红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356,315,1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63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 5 名,代表股份 356,105,717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379%;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8 名,代表股份 209,4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6,133,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9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7%;弃
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7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7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1%。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6,133,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9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12%;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7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

  3、《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6,133,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9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7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7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1%。

  4、《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6,133,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9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7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7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1%。

  5、《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130,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483%;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7%;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17%;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79%;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4%。

  6、《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56,133,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9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7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7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1%。

  7、《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541,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400%;反对1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59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公司控股股东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71%;反对1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721%;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

  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130,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83%;反对18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16%;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17%;反对1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532%;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1%。


  9、《关于在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133,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9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7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7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1%。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133,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9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7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7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1%。

  11、《关于2019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133,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9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71%;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7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谢颖律师、吴宇轩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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