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2月18日、2月26日、2019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12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春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539,103,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4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537,918,78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68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1,184,32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5%。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38,0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67%;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9%;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0%;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1%。
7、《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确定董事长年薪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06,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65%;反对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3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8,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39%;反对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31%;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
9、《关于在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15,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83%;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反对1,087,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00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67%;反对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9%;反对1,095,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谢颖律师、朱浩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