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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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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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4 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5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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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7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讼。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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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
的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9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
担赔偿责任。 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 ……
10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
总额 1/3 时;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11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
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12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