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2-62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的(2022)皖 05 民初 25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山区法院”)
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为原告,以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曹林斌作为被告,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曹林斌应当支付公司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45694122.5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5694122.57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0%为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现暂计算至 2022 年 5 月 1 日为 6484340.26 元)。
2、判决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曹林斌赔偿律师费 4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曹林斌承担。
2022 年 6 月雨山区法院以本案在本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
件,由马鞍山中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为由,提请马鞍山中院提级管辖本案。马鞍山中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2 年 9 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过程中,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曹林斌支付公司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45694122.57元优先冲抵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 05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公司应支付给潘哲、杨文龙、李俊毅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业绩补偿款的逾期利息优先冲抵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 05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公司应支付给潘哲、杨文龙、李俊毅的利息,年利率为 4.235%。
马鞍山中院(2021)皖 05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的有关情况,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20)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补偿款 45694122.57 元及逾期利息(以 45694122.57 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0%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
2、驳回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4692 元,由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负担 302692 元,由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还需根据后续进展进一步确认。后续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05民初255号。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