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2-43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22 年 7 月 28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8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2022 年 7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 年 7 月 28 日 9:15 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 669 号,公司行政楼二楼股东会
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2 年 7 月 22 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邰正彪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共计代表股份 174,011,47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780%。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173,996,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7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35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011,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99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489%;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99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489%;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