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将《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二条 ...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40500733034312N。 码:91340500733034312N。
(本条未列示部分内容未作修订)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程...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
(本条未列示部分内容未作修订)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坚持以客户需
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基础,以信誉为保证,以竞争 求为追求,以引领行业技术、推进行业发展为使命,为动力,致力成为世界动力传动机械行业一流公司。 以追究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诚信经营为根本,不断创
新为魂。致力成为中国冶金装备行业一流、世界知名
品牌,为中国高端制造贡献价值。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间限制。
...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本条未列示部分内容未作修订)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
程规定人数的 6 人时; 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 ... ... ...
(本条未列示部分内容未作修订)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通过: 过: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 (四)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五)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 (五)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
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 ... ...
(本条未列示部分内容未作修订)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