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提起诉讼。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股东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股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象提供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净资产 10%的担保;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提供的担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的 2/3(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额的 1/3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
求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