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失效并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失效并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全部失效,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
已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独立董事:徐宗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