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21-011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上午9∶
15 至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201 号皮革城大厦 19 楼会议
室
3、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张月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22,068,5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90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21,946,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56.281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0.0095%。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412,6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3.228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与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1,973,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 41,318,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1,973,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份 41,318,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1,973,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 41,318,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282,745,046 股扣减截至本公告日公
司回购账户内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128,086 股,即 1,282,616,9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9 元(含税),共计派发24,369,722.24 元人民币,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1,973,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 41,318,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1,973,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
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 41,318,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1,973,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 41,318,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1,973,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 41,318,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1,973,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 41,318,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股份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2,067,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 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 41,411,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灵芝、张子夜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