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3-028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交易日2023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国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247,23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3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47,00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9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22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3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83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9826%。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7,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7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77%;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7,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7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77%;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7,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7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77%;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7,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7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77%;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7,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7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77%;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7,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7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77%;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7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77%;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7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77%;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4 日
杨建国_______________ 杨 超_______________
李彦英_______________ 杨 旭_______________
崔志娟_______________ 刘德雷_______________
梁建敏_______________
会议记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