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4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奋斗精神,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29元/股,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2)。
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10.2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0.24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截至2024年5月31日,本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
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实施情况
1、2023年6月27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1,123,3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最高成交价为6.8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8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7,677,111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按规定于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2023年8月2日、2023年9月5日、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1月3日、2023年12月6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3月2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5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3、截至2024年5月31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219,8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7%,最高成交价为7.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3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20,970,58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上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方案中的资金总额上限,已按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
王敏女士坚定看好公司全球竞争力、未来盈利能力与中长期价值,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与价值提升能够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所期望的利益。为了提升全球投资者对公司“城市矿山开采+新能源材料制造”业务发展的长期信心,计划于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2023年8月31日、9月11日、9月12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20日、10月17日,王敏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926,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0%,合计增持金额为30,704,689元,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上述增持计划与公司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持计划一致。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四、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体现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已实施完毕,累计回购19,219,800股,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变更。公司如在披露本回购结果公告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六、股份回购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6月27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75,899,376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43,974,844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2、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披露本回购结果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后续计划,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3、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