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3-05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奋斗精神,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29元/股,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2)。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原因
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度利润方案预案的议案》,同时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135,586,557 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6,337,200 股后的 5,129,249,35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6,337,200股股份不参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配比例,即:256,462,467.85元=5,129,249,357股×0.05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0.499383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499383 元计 算。 ( 每股 现金 红利 =现 金分 红总 额÷总股 本, 即 0.0499383 元/ 股=256,462,467.85元÷5,135,586,557股)。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499383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7
月 14 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数量。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回购数量的调整情况
1、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中的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10.2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0.24元/股(含)。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0.29元/股-0.0499383元/股≈10.24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2、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鉴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24元/股的条件下,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4,648,437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9%;按回购资金总
额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9,765,625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9%,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根据董事会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数量事项在公司管理层的审批权限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公司在回购期间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