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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39 深市 积成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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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3-18

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10-010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于2010 年3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17 日上午9 时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段188 号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志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 人,代表股份62,231,175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72.3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
    务所济南分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
    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 股,弃权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项目进区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 股,弃权0 股。
    3、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杨志强先生、严中华先生、王良先生、冯东先生、孙合友先生、张
    志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刘剑文先生、陈武朝先生、王璞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第四届董事会6 名非独立董事
    3.1.1、选举杨志强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1.2、选举严中华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1.3、选举王良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1.4、选举冯东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1.5、选举孙合友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1.6、选举张志伟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2、选举第四届董事会3 名独立董事
    3.2.1、选举刘剑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2.2、选举陈武朝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2.3、选举王璞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王浩先生、耿生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
    代表监事吴晓博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1、选举王浩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2、选举耿生民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2,231,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3 月17 日
    备查文件:
    1、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