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守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股份 113,752,5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39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13,744,7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93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2%。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1,99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9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马飞先生代表第六届、第七届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1.0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4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4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4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4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关于拟订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4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4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00 《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 101,754,784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9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8%;反
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0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4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00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4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刘卓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