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0-029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守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14,387,2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66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102,354,7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647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2,03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135%。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2,03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1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朱文山先生代表第六届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87,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87,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87,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79,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1%。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79,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1%。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87,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
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2,354,784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1%。
8. 审议并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87,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79,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9%;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87,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刘卓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