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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3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9-025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15:00至2019年5月22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14,395,1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66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102,354,7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647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12,04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168%。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2,04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16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独立董事朱文山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12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2,354,78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2,354,78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9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