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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4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8-01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15:00至2018年5月23日15:00期间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学军先生(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副董事长陈绪运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此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荐,由公司董事张学军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

代表股份114,478,9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69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102,354,7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647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12,124,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18%。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2,124,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18%。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独立董事朱文山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9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2,354,78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99,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9%;反对

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76%;反对

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2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