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8-01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15:00至2018年5月23日15:00期间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学军先生(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副董事长陈绪运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此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荐,由公司董事张学军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
代表股份114,478,9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69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102,354,7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647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12,124,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18%。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2,124,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18%。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独立董事朱文山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9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2,354,78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00,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25%;反对
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99,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9%;反对
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76%;反对
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2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