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英威腾 证券代码:002334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9 月
目录
一、 释义...... 3
二、 声明...... 4
三、 基本假设 ...... 5
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7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8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0
(四)结论性意见......11
六、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备查文件 ......12
(二)咨询方式 ......12
一、 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英威腾、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指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
划 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研发中层管理人员和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
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
行权 指 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
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 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英威腾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英威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英威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英威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8 月 31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
网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
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研发骨干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英威腾及其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9 月 24 日。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00 万份,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9%。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43 人,包括公司公
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研发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4、行权价格:5.73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