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至2021年5月18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 A座 13 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774,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109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508,4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074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6,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5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26,752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 0.49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尚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69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6,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34%;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69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6,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34%;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69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6,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34%;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50,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43%;反对924,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995%;反对924,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69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6,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34%;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69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6,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34%;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69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46,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34%;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尚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威腾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