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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威腾: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0

英威腾: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0-003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50,500 股,占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53,498,210 股的比例为 0.07%。

    2、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威腾”)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按照《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 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或专业报告。

    2、 2016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2016 年 1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确定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的确定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方银亮、苏娜等共计 17 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6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建辉、张锐、尚立库、张炜共计 4 人因第一个解锁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所对应的 40%限制性股票共计 22 万股不符合解锁条件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方银亮共计 1 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0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6、 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惠党辉、张红辉、陈希磊、梁剑龙、徐玉环、张诗银、谭小琴、薛峰、邓巍、熊怀新共计 10 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8.5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贾兴虎、张卫星、徐喜红、王永辉、王康共计 5 人持有的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0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7、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离职或业绩不达标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小虎、魏康、肖文华、于强、李华、冯国栋、张炜、尚立库、张锐、徐致雄共计 10 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0.7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及公司董事会认定深圳市英威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激励对象不再符合公司《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姚建国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4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刘冰、汤守利、徐丽萍共计 3 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6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8、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冯国栋、郑亚明、王凯、柏汉柱、刘全丹、黄志雨、顾鲲鹏、莫尧、罗小梅、刘新武、刘红杰、徐昭、樊自军、李肇帆、段利洋、徐芙蓉、谢川、周冬云、姜碧光共计19 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1.7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王熙乾、周益东、赵晨、余少波、高上伟、郭丹、翁建伟、张星、胡剑雄共计 9 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1.1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9、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离职或业绩不达标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高虎、李华旭、杨海平、徐垚、彭乔、奚素平、张炜共计 7 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0.35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及公司董事会认定西安英威腾电机有限公司所有激励对象不再符合公司《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尚立库、张锐、徐致雄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5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
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徐垚共计1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1万股
予以回购注销。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即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 36 个月后,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30%。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第三个解锁期:以 2015 年  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为 2,228,061,113.85
 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元,相比 2015 年增长率为 105.66%。满足
 于 30%;                                      解锁条件。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
 (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
 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  激励对象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锁条件。 /(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
 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E),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注: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同意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郭金辉、牛朋、左涛、陈典军共计 4 人所 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 3.3 万
股予以回购注销, 不参与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解锁申请事项。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的第
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
不存在差异。

    三、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安排

    1、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期 可解 锁数 剩余未解 锁数
                            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83.5          55.05          0

      人员(52 人)

    【注】因离职不符 合激励条件的人员限制性股票数额未 统计在上表内。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监事会认为:经认真审核,按照《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英威腾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
解锁期解锁安排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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