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9-042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36,600股,占公司2019
年4月12日总股本754,225,710股的比例为1.08%。
2、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7人本次可解锁上市流通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2,274,000股。
3、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
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威腾”)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按照《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9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或专业报告。
2、2016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确定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6年1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的确定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7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方银亮、苏娜等共计17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建辉、张锐、尚立库、张炜共计4人因第一个解锁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所对应的40%限制性股票共计22万股不符合解锁条件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方银亮共计1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6、2017年10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惠党辉、张红辉、陈希磊、梁剑龙、徐玉环、张诗银、谭小琴、薛峰、邓巍、熊怀新共计10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贾兴虎、张卫星、徐喜红、王永辉、王康共计5人持有的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7、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对因离职或业绩不达标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小虎、魏康、肖文华、于强、李华、冯国栋、张炜、尚立库、张锐、徐致雄共计10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0.7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及公司董事会认定深圳市英威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激励对象不再符合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姚建国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4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刘冰、汤守利、徐丽萍共计3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8、2019年1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冯国栋、郑亚明、王凯、柏汉柱、刘全丹、黄志雨、顾鲲鹏、莫尧、罗小梅、刘新武、刘红杰、徐昭、樊自军、李肇帆、段利洋、徐芙蓉、谢川、周冬云、姜碧光共计19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1.7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王熙乾、周益东、赵晨、余少波、高上伟、郭丹、翁建伟、张星、胡剑雄共计9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1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即2016年
1月6日)起36个月后,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30%。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第三个解锁期:以2015年 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为2,228,061,113.85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元,相比2015年增长率为105.66%。满足
于30%。 解锁条件。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激励对象彭乔、奚素平、张炜的2018年个人(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 业绩考核不达标,不满足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件;
/(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 其余激励对象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锁条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件。
/(E),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高虎、李华旭、杨海平、徐垚、尚立库、张锐、徐致雄共计7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12.9万股予以回购注销,不参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批解锁申请事项。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
的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
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安排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期可解锁数量 剩余未解锁数量
票数量(万股) (万股) (万股)
黄申力 董事长、总裁 300 90 0
张科孟 董事、副总裁 110 33 0
李颖 董事、副总裁 160 48 0
张清 副总裁 80 24 0
鄢光敏 董秘、副总裁 50 15 0
杨林 董事 50 15 0
康莉 财务总监 8 2.4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954.2 586.26 0
人员(259人)
合计 2712.2 813.66 0
【注】因离职、业绩不达标、不符合激励计划的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额未统计在“本期可解锁数量”内。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解锁名单进行了确认,监事会认为:经认真审核,
按照《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英威腾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锁期解锁安排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