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8-033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23日—2018年4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15:00至2018年4月24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厂房英威腾大厦公司五楼北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3,777,7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006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3,430,1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960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7,6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6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18,58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87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64,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4%;
反对31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5%;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05,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31%;反对3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6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2、《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64,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4%;
反对31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5%;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05,58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31%;反对3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216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3、《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8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0%;反对2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25,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12%;反对2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67%;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
4、《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65,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6%;
反对2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0%;弃权1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05,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59%;反对2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20%;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
5、《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96,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1%;反对2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37,58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97%;反对2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98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6、《关于续聘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83,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4%;
反对29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23,88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27%;反对2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08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威腾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