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8-00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锁期符合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24,000股,占公司2017年12月
29日总股本755,817,710股的比例为0.1223%。
2、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威腾”)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按照《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9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或专业报告。
2、2016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确定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6年1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5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的确定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7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方银亮、苏娜等共计17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建辉、张锐、尚立库、张炜共计4人因第一个解锁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所对应的40%限制性股票共计22万股不符合解锁条件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方银亮共计1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6、2017年10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惠党辉、张红辉、陈希磊、梁剑龙、徐玉环、张诗银、谭小琴、薛峰、邓巍、熊怀新共计10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贾兴虎、张卫星、徐喜红、王永辉、王康共计 5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2016年 11
月14日)起12个月后,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40%。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1,323,982,177.63
第一个解锁期:以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 元,相比2015年增长率为22.21%。满足
数,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解锁条件。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评
价结果划分为(A)、(B)、(C)、(D)、
(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 激励对象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锁条件。
/(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为(D)/(E),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同意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方银亮、贾兴虎、张卫星、徐喜红、王永辉、王康共计6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不参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解锁申请事项。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预留授予部分第一解锁期的解锁安排
1、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期可解锁数量 剩余未解锁数量
票数量(万股) (万股) (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31 92.4 138.6
人员(69人)
【注】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人员限制性股票数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监事会认为:经认真审核,按照《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英威腾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安排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