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24-040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19 日下午 14:00-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19 日- 2024 年 7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 2777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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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3,681,4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1.2930%。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13,55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2739%。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宫长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
对 1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85%;反对
1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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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5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反对 1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85%;反对 1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6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及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5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反对 1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85%;反对 1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6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何非与卜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现场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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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