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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6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2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翔炜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总计 219 人,代表股份92,532,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5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9 人,代表股份92,532,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55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636,5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1%;反对 813,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92%;弃权 82,1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91,626,6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13%;反对 826,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9%;弃权 79,3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91,636,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5%;反对 816,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28%;弃权 79,3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91,635,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3%;反对 80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2%;弃权 89,3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632,6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8%;反对 798,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7%;弃权 101,3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642,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4%;反对 797,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3%;弃权 91,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娟、赵婉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