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5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
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收到甄峰以邮件形式发送的《民事起诉状》,获
悉甄峰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纠纷。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甄峰出具的《撤诉说明》,获悉甄
峰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已撤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甄峰
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于 2021 年 2 月 9 日作出的《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于 2021 年 2 月 9 日之后作出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不成立。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
2021 年 2 月 9 日,被告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了 17 项议案。因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同时判令确认因该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1)被告股东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永谐”)与王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其共同持有的表决权超过 10%时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且继续买入,故宁波永谐与王晟的表决权股份超过 5%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2)被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违法,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二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且改选后的董事周发展、周成栋的表决行为违反其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备忘录》,故请求法院确认在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后产生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4、撤诉情况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甄峰出具的《撤诉说明》,甄峰起
诉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截至目前尚未立案,其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材料,现法院已同意撤诉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甄峰出具《撤诉说明》。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