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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9

皖通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起诉公司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公司监事陈延
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7
日 《 证 券 时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

    2021 年 5 月 8 日,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
交《民事上诉状》;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2021)皖 0191 民初 2347 号),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上诉申
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
诉申请书》,并于 2021 年 7 月 8 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 01 民终 5375 号),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1):陈延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袁照云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70,928.57 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原审诉讼事由

    (1)被告袁照云通知、召集、主持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2)《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证实,袁照云于 2021 年 2 月 21 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通过
电子邮件形式送达“陈延风、马晶晶”;监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
召开监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马晶晶女士没有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载明,“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

    (3)2021 年 2 月 20 日袁照云收到马晶晶女士的《辞职申请》,
刘丹丹女士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当选成为职工代表监事,在刘丹丹监

事 2021 年2 月 20 日通过当选方式填补因马晶晶女士辞职产生的缺额
时,马晶晶女士的辞职生效,即 2020 年 2 月 20 日当天马晶晶女士已
不是职工代表监事。

    (4)两被告作出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决议内容载明“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该决议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互矛盾,该决议内容是不完整、不准确的。

    (5)被告召集主持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的上述监事会会议决议不合规。

    (6)原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就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支付法律服务费 70,928.57 元。

    (7)被告身为公司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被告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的上述损失,应予以赔偿,并赔礼道歉。

    (8)在被告 2 采取措施赔偿公司损失之前,其权利应受到限制。
    4、上诉事由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为上诉。

    5、撤诉裁定情况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撤回上诉申请书》;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 01
民终 5375 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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