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2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
出具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皖 0191 民初 2811号)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起诉公司股权决议纠纷一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法院已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5 月 22 日《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
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
((2021)皖 0191 民初 2811 号),认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 0191 民初
2811 号之一),获悉南方银谷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向合肥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裁定情况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南方银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银谷撤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
皖 0191 民初 2811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1)皖 0191 民初 2811
号之一)。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