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1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皖 0109 民初 2852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
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
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具的西藏景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21)皖 0109 民初 2852 号《民事裁定书》,并
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3、上诉事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皖 0109 民初 2852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