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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皖通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2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起诉公司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公司监事陈延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皖 0191 民初 2347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陈延风

    被告 2:袁照云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70,928.57 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

    (1)被告袁照云通知、召集、主持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1)公司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西藏景源”)
向公司监事会发出落款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19 日《关于提请召开安徽
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2)被告 2 袁照云担任监事会主席,其本人称“收到了西藏景源
发来的函件,随后发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而后监事会作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下称《监事会决议》)。

    (2)《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证实

    1)袁照云于 2021 年 2 月 21 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通过电子
邮件形式送达“陈延风、马晶晶”;

    2)监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召开监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

    3)马晶晶女士没有出席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决议》载明,“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

    (3)2021 年 2 月 20 日袁照云收到马晶晶女士的《辞职申请》,
刘丹丹女士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当选成为职工代表监事,在刘丹丹监
事 2021 年2 月 20 日通过当选方式填补因马晶晶女士辞职产生的缺额
时,马晶晶女士的辞职生效,即 2020 年 2 月 20 日当天马晶晶女士已
不是职工代表监事

    1)2021 年 2 月 20 日,案外人马晶晶女士向公司监事会递交《辞
职申请》,并于同日将辞职情况电话告知被告袁照云;

    2)根据《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暨选举职工
代表监事会会议决议》,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刘丹丹女士为职工代表监事,马晶晶女士的辞职报告在刘丹丹监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时生效,此时,马晶晶女士已不再是公司职工监事,刘丹丹为公司职工监事;

    3)马晶晶女士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据此,马晶晶女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时生效。

    (4)两被告作出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决议内容载明“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该决议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互矛盾,该决议内容是不完整、不准确的

    1)召集监事会会议,应通知全体监事,2021 年 2 月 20 日刘丹
丹女士担任职工监事发生效力;

    2)《监事会决议》证实“袁照云 2021 年 2 月 21 日并没有将会
议通知发给刘丹丹监事”,剥夺了刘丹丹监事参加监事会的权利,侵害公司职工利益;

    3)2021 年 2 月 22 日,监事会召开时,马晶晶女士已经不是职
工代表监事,无权出席监事会。所以,决议内容却所载“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与实际情况相互矛盾,该决议内容是不完整、不准确的。

    (5)被告召集主持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的上述监事会会议决议不合规

    1)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而该次监事会未通知监事刘丹丹,即未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进而剥夺了刘丹丹监事的表决权,召集程
序、表决程序违规。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会议决议不合规。
    (6)原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就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支付法律服务费 70,928.57 元

    1)原告聘请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就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集程序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关于未披露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8.1.5 条的相关要求、本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议题和表决结果不合规,以及未披露本次监事会决议不存在越权干预监事会独立运作”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关于已收取 70,928.57 元法律服务费的确认函》及《2021
年度-法律顾问-律师工作记录单/收费清单(摘录)》,原告为出具上述两份法律意见书,已支付法律服务费 70,928.57 元。

    (7)被告身为公司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被告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的上述损失,应予以赔偿,并赔礼道歉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被告 2 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两被告召开监事会,并作出《监事会决议》违反《公司法》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违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进而损失 70,928.57 元,两被告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70,928.57 元,应予以赔偿,并赔礼道歉。

    (8)在被告 2 采取措施赔偿公司损失之前,其权利应受到限制
    所以,在被告 2 赔偿和道歉之前,应限制“袁照云通知、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的权力。

    综上,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情况;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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