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0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27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3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28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358名变更为345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97.28万股变更为595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28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358名变更为345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97.28万股变更为595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尚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股票授予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